以案普法丨勿任命無合格證安全管理人員!
[日期:2025-08-05] 來源:云南技能考試網 作者:云南技能考試網 閱讀:15次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19日,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某金屬冶煉公司進行執(zhí)法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錢某某未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執(zhí)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結合《某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guī)定,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2萬元。
專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金屬冶煉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